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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整理自: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09-3-10 10:26:42

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
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考者,是指录用过程中的报名人员、考试人员、考察对象、体检对象和拟录用人员。
第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或者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
(七)影响他人考试,情节轻微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讯设备或者电子设备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考生作答内容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六)持假身份证,或者由他人替考和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和考生作答内容的;
(八)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报考者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的;
(二)报考者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明显不一致的;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的。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作弊或者被发现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和任职定级后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报考者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认定的,应当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违纪违规记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十五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考试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山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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